税前还贷与税后还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03页(1658字)

税前还贷是指国有企业以其利润归还银行贷款,然后按余下的利润交纳国有企业利润所得税。

在1983年1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财政部规定:企业交纳利润所得税的税基或者应交利润及调节税的税基,可在实现利润中扣除基本建设“拨改贷”的还贷款项和银行专项贷款的贷款额,为了控制税前还贷规模,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时,必须要有该项目10%~30%的自有资金,并需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企业才能在征收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

税前还贷办法以贷款项目新增利润作为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减免。因为,这部分新增利润本应先征所得税,然后再用税后留利归还贷款,而实行税前还贷,也就等于减免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把应缴财政的所得税连同税后留利一并作为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这部分税收减免,属于财政的即期收入性质,也就是说税前还贷是用部分财政的即期收入来支持企业的更新改造,从这一点看,税前还贷实际上等于用即期财政收入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提交并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而是一种有选择性的投资,即视该项目的实际效益情况,对确有成效的,才可享受税前还贷的优惠。因此,税前还贷制度是一项信贷优惠政策,也是一项投资抵负政策。

税前还贷制度推行以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但是,这一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税前还贷理论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如:用新增利润还贷,不利于制约企业对近期利益的追求,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的合理化;用新增利润还贷,意味着财政仍承担一部分还贷义务,执行不好,则带有一定的“统支”性质;企业用贷款搞更改项目可以享受税前还贷的优惠,而用自有资金搞技措项目,却没有鼓励措施,这就不利于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其次,税前还贷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税前还贷制度下,企业、银行、财政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够明确,对借贷双方缺乏风险和责任的约束,形成“银行放款,企业用款,财政还款”的投资机制,形式上由国家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实际上仍是国家包揽的“大锅饭”的投资体制。税前还贷制度实施的初期,对弥补企业自有资金的不足,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到后来已由利多弊少转化为利少弊多,这主要表现在:(1)税前还贷不利于国家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2)税前还贷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税前还贷不利于第二步利改税的顺利进行;(4)税前还贷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控制;(5)税前还贷不利于充分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进行自我改造。

总的说来,税前还贷在正确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全面落实第二步利改税、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方面已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成为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的重要原因。因此,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强化贷款和投资的约束机制,已是势在必行。

税后还贷指企业用按规定交纳的各种税收以后的利润(即企业可自主支配的利润),归还银行贷款的本息。税后还贷是鉴于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办法而提出的。但由于税率较高,税后还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困难。国家后来适当降低了产品税、所得税税率,调整了承包基数,让企业有较大的税后利润份额。

在此基础上,贷款本息完全由企业自有利润负担。其好处在于:(1)增大了银行、企业的风险,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有利于提高贷款使用效益;(2)有利于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3)有利于财政、银行分清职责,增强财政、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参考文献:

袁宝华等主编,1992,《中国改革大辞典》,海南出版社。

崔生金等主编,1994,《财经辞海》,黑江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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