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芒斯,约翰·罗杰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882页(2970字)

【生卒】:1862~1945

【介绍】: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劳工史专家,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

1862年出生于美国俄亥俄州。1885年毕业于奥伯林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88年进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开始接触法律和经济学的关系问题。1892年担任奥伯林学院的经济学和社会学教授;并于1893~1895年担任印第安纳大学教授;1895~1898年担任锡腊丘兹大学教授;1904~1932年担任威斯康星大学教授。1893年参与创建基督教社会协会。1901~1902年任美国工业委员会研究员。

1906年创立美国劳工立法协会。1911年被任命为威斯康星工业委员会委员。

此外,他还曾任美国经济学协会会长,美国经济研究局局长,美国经济调查会会长,美国消费者联合会会长等职。

康芒斯主要学术着作包括:《财富的分配》(“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1893);《美国工业社会的历史记录》(“Documentary History of American Industrial Society”,10vols.,1910~1911,与人合着);《美国劳工史》(“History of Labor in the United States”,4vols.1919~1935,与人合着);《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The Legal Foundations of Capitalism”,1924);《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1934)等。

康芒斯在经济理论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强调了制度因素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动力作用,特别是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作用,从而提出了“法制居先于经济”的重要论断。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规则。

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他认为,法律制度不仅先于经济制度而存在,并且对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首先得归功于法院,是法院保证了资本主义法制的胜利,破坏了封建社会制度。而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是由于制定了新的法律制度。

例如,取得特许权的垄断组织的立法为一般的公司法取代后,竞争性组织的公司才普遍化,从而才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康芒斯以法律的观点来解释社会经济关系,他认为,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整个社会是由无数种交易所组成的一种有机的组织。由于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会有双方的利益冲突,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才能解决。康芒斯还进而在理论上把经济范畴归结为这些范畴的法律关系。他不是把所有制形式当作经济关系来分析,而是把“所有权”范畴当作法律形式加以考察,并且宣称“所有权”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法律处理人类的活动或纠纷,依据的不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而是人对自然物的所有权。

因此,他特别重视国家和法律的作用,提出以国家和法律机构为一切交易契约的公正的仲裁人并依靠法律来管理经济的主张。

作为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和最主要的代表,康芒斯把他的制度经济学定义为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

他承认和强调发生在制度内的个人经济行为,把这种行为称之为在控制、解放和扩展个人行动方面的集体行动。按照康芒斯的观点,经济体系发展和运动的关键是政府,政府是采取集体行动和进行变革的首要工具。

康芒斯寻求企业、劳工和政府的领导者支持,制定一些办法,通过这些办法,以找出问题并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办法。

他精心研究的制度是工会和政府,尤其是司法制度。

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在其代表作《制度经济学》中得到了很好的阐述:首先,康芒斯赞同休谟(D.Hume)首先提出的“稀缺性”理论,并把稀缺性作为他的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在他看来,稀缺性不仅是冲突的根源,而且也是合作、同情、公道和私有财产的根据。假如一切东西都是无限的丰裕,那就不会有自私,不会有公道,也不会有财产权和伦理学。康芒斯强调稀缺性所导致的人为秩序即集体行动。其次,虽然稀缺性的存在导致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但仅有冲突还不够,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互相冲突又互相依赖的关系,在冲突与依存的相互作用中还必须建立一种对未来的“可靠的预期”机制,康芒斯称之为“秩序”。他认为自己所作的工作是研究如何从冲突中产生秩序。得出的结论是应该采取集体行动来建立秩序,而不是采取别的办法来消除冲突。他把冲突和依存归结为基本的社会关系,这只有在集体行动所产生的秩序中才能共存。

再次,在康芒斯看来,冲突、依存和秩序构成人类所有活动的三项基本原则,而能够同时体现这三项原则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只有“交易关系”。“交易”构成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最小单位”。康芒斯认为,“交易”不是实际交货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予和取得,因此,所有权成了制度经济学的基础。

交易作为所有权的转移,在现实社会中的存在主要有三种类型,康芒斯分别把它们命名为“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其中买卖的交易是发生在法律上、经济上地位平等的人之间的所有权转移关系,而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关系。买卖交易的一般原则是稀缺性,而管理交易的一般原则却是效率。

最后,提出的是“无形财产”理论。无形财产,指的是把持住别人所需要而不具有的东西来规定价格的权利。

康芒斯认为,无形财产的概念,就是克思所说的剥削和习惯法中的合理价值概念,它只有在交易中才会出现。

康芒斯是美国劳动法规联合会的创建人,他的理论强调资本主义的结构改革。20世纪中叶进行的许多美国社会改革,例如新政,都利用或反映了康芒斯及其门徒的理论成就。但康芒斯的“法制居先于经济”的理论核心是“阶级利益调和论”。

他只承认可以调和的“交易”冲突,没有什么对抗性的矛盾。“交易”中的冲突可以通过公正的仲裁人(首先是法院)进行和平的调节。

参考文献:

康芒斯,1983,《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

傅殷才,1996,《制度经济学派》,武汉出版社。

于宗先主编,1986,《经济学百科全书》,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约翰·伊特韦尔等编,1996,《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

D.L.Sills,ed.,1968,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3,Macmillan Free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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