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条款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4页(457字)
又称“例外条款”。
国际贸易协定中关于缔约国一方因承担关税减让等义务,致使某种产品进口数量大为增加,对该缔约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国可以暂时撤销对该产品的关税减让或暂时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内容与1943年美国、墨西哥《互惠贸易协定》中免责条款的规定类似,第一次把例外条款列入国际多边协定,因而被称为国际例外条款或国际保障条款。19条保障条款作为原《总协定》的“安全阀”,其被援引的次数并不多。
主要原因是:(1)19条的概念模糊,缺乏客观标准。《总协定》执行机构对19条的解释也不尽人意;(2)缔约国往往援引《总协定》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保障措施;(3)缔约国在实施数量限制时,往往避开19条,转而采用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所谓“灰区”措施。各缔约国一致试图修改和完善《总协定》的保障条款,但在东京回合以前,毫无成果。只是在乌拉圭回合中,才最终达成关于保障条款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