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特惠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4页(333字)

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规定某些国家之间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相互提供低税和免税待遇的优惠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条款。

它实际上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即缔约国对方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区域性特惠。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中,英联邦国家之间的特惠税以及其它一些区域性优惠就是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而存在的。

这些国家不愿放弃原先的优惠待遇,又不愿按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些优惠扩大到所有其它缔约国,因此坚决要求制定区域性特惠条款。

不过,《总协定》对特惠税率与最惠国税率之间的差额作了规定,即不得超过1947年4月10日的差额水平。

由于英联邦国家等相互间关税很低,这一规定有利这些国家最惠国税率的稳定和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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