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东印度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6页(484字)

16-19世纪,葡萄牙、英国、荷兰、丹麦、法国等殖民国家政府特许设立对印度和东南亚各国经营垄断贸易,进行殖民掠夺的公司。

其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势力最强。英国东印度公司创立于1600年,由伦敦商人组成,领有“皇家特许状”,获得置备武装,垄断东方贸易的特权。

占领印度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后,更名为“对东印度群岛贸易的英国商人联合公司”。

在孟加拉等地设立大量贸易站,进行商业与殖民活动。英法“七年战争”,东印度公司排挤了法国在印度的势力,控制了孟加拉,成为一个军事和拥有领土的国中之国。在孟加拉等地,东印度公司征收巨额田赋,强迫印度各邦纳贡供养驻军,抢劫国家财富,强迫农民种植鸦片,从事鸦片贸易,实行商业垄断,直接剥削小生产者。

这种直接掠夺远远超过商业贸易的掠夺。东印度公司存在200余年,实现了对印度的军事征服,建立起殖民制度,对英国的资本原始积累起了重要作用,对印度人民却造成巨大灾难。1774年,英国在印度设总督,直接统治印度。1813年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贸易垄断权被取消,1858年东印度公司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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