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0页(448字)

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平等互利原则下,经我国政府批准,由外国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通常由外国合作者提供现金、主要设备、工业产权等,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劳动力、资源开发及可以利用的厂房、机器设备和公用设施等。在合作经营中,不用货币单位计算各自的股权,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不按投资比例确定,而是由合作双方自行协商,通过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收益分配方式可以是利润分成,也可以是产品分成。

双方可以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以各自的法人实体进行合作,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外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中方则按我国有关规定上缴税利。合同期满后,企业的全部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经营组织方式灵活多样,举办手续简便易行,因而发展迅速。中外合作企业可以弥补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开发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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