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61页(1429字)
欧洲经济一体化组织。
又称“小自由贸易区”。1959年6月,英国、奥地利、丹麦、葡萄牙、挪威、瑞典和瑞士7国在斯德哥尔摩举行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计划草案》。1960年1月7国正式签订《欧洲自由贸易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经各国议会批准后于同年5月3日生效,联盟正式成立。1961年6月芬兰成为准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转为正式成员国。
1970年3月冰岛加入联盟。后英国和丹麦于1973年1月,葡萄牙于1986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于1994年底退出联盟,先后加入欧盟。该联盟有成员国4个(1994年底):冰岛、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该联盟宗旨为:在联盟区域内实现成员国之间工业品的自由贸易和扩大农产品贸易;保证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发展和扩大世界贸易并逐步取消贸易壁垒。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部长或常驻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理事会有权就关税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有关承担新义务的决定须全体一致通过,其他问题以多数通过。理事会下设关税、贸易专家、预算、农渔业、经济等常设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另设有由各国雇主、工会代表和个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在每次理事会开会前举行会议。此外,它的咨询机构还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议员委员会。
其重要活动有:1966年自由贸易联盟内部取消了工业品关税及进口限额(葡萄牙延至1980年完成)。1987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部长理事会决定,成员国有义务相互通报各自拟采取的新技术规定,同时决定修改《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并就政府补贴问题制订新的通告机制。该联盟赞成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范围内举行新的多边贸易谈判,支持加强和扩大多边贸易体系。
虽然该联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退出联盟并加入了欧盟,但该联盟始终十分重视与欧盟发展关系。1973年,该联盟各国及准成员国相继与欧共体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至1984年初,该联盟成员国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消除了全部工业品和某些农产品的关税,从而形成了占世界贸易总额40%以上的18国自由贸易区。
1984年4月,该联盟又与欧共体在卢森堡举行部长级会议,确认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European Free Trade Area)。会议的共同声明中把消除相互间关税和限额作为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并提出建立“欧洲经济空间”的主张。1986年12月,联盟6国代表和欧共体委员会草签《简化商品贸易手续的协定》,规定在自由贸易联盟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贸易以及联盟内部贸易中实施同一的海关管理手续。1987年5月该联盟6国又和欧共体委员会签署了关于两个组织建立统一关税规定和关于成员国之间转口贸易的共同规定两项协议。
协议在1988年1月1日生效。1988年2月2日,联盟成员国又和欧共体成员国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会议声明中提出在一系列领域加强合作。1988年4月11日该联盟秘书处在布鲁塞尔开设办事处。
1990年12月,联盟与欧共体举行外长会议重申建立“欧洲经济区”的立场。
由于目前欧盟的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该联盟一体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更好,欧盟对联盟成员国吸引力越来越大,联盟成员国中,有的已就是否脱离联盟加入欧盟问题举行全国公民投票。公民中多数赞成加入欧盟的国家已脱离联盟,加入了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