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8页(251字)

指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向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请求偿付票据上金额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出承兑或提示付款;(3)在票据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通知前手。进行追索的顺序,各国规定不一。

例如:英国法规定,持票人须将拒绝事由通知其直接背书人或任何他拟对之追索的前手。德国法规定,只能向其直接背书人发出拒付通知,并由各该前手逐个往前通知,也就是“递次通知”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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