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装运期和有效期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22页(249字)

信用证都应规定货物装运的最迟期限和信用证的有效期。

最迟装运期须早于有效期,两者间要保持合理的间隔时间,以便受益人办理货物装运后,有一定时间办理制单结汇;有时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称为“双到期”。这种规定,对受益人办理议付不利。

如受益人不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运完毕并办理制单结汇,则应要求对方改证、展期。如信用证未规定在运输单据出单日后须向银行提示单据的特定期限,必须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出单日后21天内向银行交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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