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6页(661字)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争议事项经过审理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仲裁裁决就其内容和效力而讲可分为三种:(1)中间裁决。争议案件被审理到一定程度,对部分已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进一步审理和作出最终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虽非最终裁决,但是当事人亦应遵照执行。这种裁决一般适用于特定条件之下。例如:要求当事人合作和采取措施,保存和出售易腐烂、变质和易贬值的货物,以防进一步扩大损失,也有利于对案件的继续审核。

(2)部分裁决。对部分争议已经审理清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先行作出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事项的终局性裁决。

这种裁决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而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部分裁决,通常是在考虑到案件的实况和迫切需要而作出的,它适用的场合一般是:被当事人争论的关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的问题、适用法律问题、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违约方同意先行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赔偿金额问题。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某项要求而履行特定的义务时,需以部分裁决的做法予以确认等。(3)最终裁决。

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所作出的裁决。仲裁庭所作的部分裁决,在总体上构成终局性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最终裁决一经作出,整个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最终裁决需作更正、修改或补充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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