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75页(1110字)

利用展览会和博览会及其它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利用展览会和博览会展出商品,同时搞商品交易是很普通的。所以,凡是通过举办国际博览会、商品展览会,既展出商品,又进行交易时,都可称为展卖。从展卖商品的所有方与客户的关系来看,展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品所有者将货物通过签约方式卖断给国外客户,由客户在国外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另一种是由双方合作,商品在展卖时所有权不变,商品的运输、保险、劳务及其它费用均由国外客户承担,展台租赁、设计、施工以及展出期间的宣传广告费用,也由国外客户负担。展卖的商品售出后,提供合作的国外客户可从出售所得货款中得到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一般说来,第一种形式的展卖比较适合于对展卖品已有一定认识,过去已有一定销售基础,又有一定发展潜力,同时已拥有比较密切的客户关系或代理关系的市场。其好处是,这种由客户出面主办的做法,既可增强其市场地位,又不至于打乱其原有的销售渠道和贸易联系,有利于充分调动客户的积极性;展卖方可以在不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向国外宣传介绍其产品,尤其是新品种、新花色,可以收到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的效果。

不足之处在于,展卖方未能充分与用户接触,对于搜集市场情况、用户反映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后一种展卖较多地应用于开辟新地区、新市场,尤其适用于一些地理上与展卖品生产国距离遥远、无直达航线、货物在途时间长的地区。其优点是,展卖方既可在客户的积极配合下,充分利用展卖的机会,积极向当地消费者介绍其产品,增进用户对其产品的认识,还可通过提供看货的办法,消除客户存在的购买展卖方货物的种种顾虑,打开销路。此外,通过当面洽谈,还可以向当地商人进行广泛宣传,收集用户对其产品的意见和反映;了解当地的销售渠道和客户情况,在巩固原有关系的基础上发展新客户。与前一种展卖方式相比,这种形式的展卖对于展卖方来说,要承担较多的费用和风险,但是从开拓新市场可能带来的扩大出口的长期效果衡量,还是可取的。展卖的基本特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把出口商品的展览和推销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是一种较好的商品推销方式。

展卖是最古老的交易方式之一,其雏形是区域性的集市。在制造业迅速发展的推动下和现代科技、交通、通讯条件下,展卖日趋国际化、大型化和综合化,并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贸易方式。中国自50年代开始每年两次在广州举办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以及各种类型的小型交易会,皆属展卖性质。70年代中期以后,展卖业务在我国得到了较多的运用和较快的发展,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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