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9页(677字)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3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1)详细解释了技术引进合同客体的内容和主体类型。(2)详细规定了引进合同审批的权限和审批机构。(3)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引进合同应订明的事项,共8项,如合同名称,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保密义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价款或者报酬总价和分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违约索赔的计算方式,争议的解决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4)对包含有违反国家利益内容的合同不予批准的,并要求限期修改的,共列举了9个方面: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损害国家主权;③合同内容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④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不完善;⑤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起的产权争议及其他履约中出现争议的责任及其解决办法作出明确、合理规定;⑥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该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作出合理规定;⑦引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不合理;⑧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等、合理;⑨合同规定有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

(5)合同审批的程序,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颁发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作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办理有关银行担保、信用证、支付、结汇、报关纳税等项业务的依据,无此批准证书,银行、海关、税务等有关机构将有权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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