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2页(545字)

又称万国版权公约。

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制定的,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3月24日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共21条。签订该公约的目的是:保证所有国家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保证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并鼓励文学、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促进人类精神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增进了解。该公约的主要内容:(1)保护对象。各缔约国应该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

(2)保护条件。凡欲取得受保护的作品,应在受保护作品的版权页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明三项内容,即印上版权符号C、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和首次出版日期,这样就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受到保护,无须履行任何登记注册手续。(3)保护期限。公约规定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

(4)作者的专有权。作者应享受的经济权利应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及广播权,受公约保护的作品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任何人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公演及广播。

(5)有关翻译他人作品的规定。作者翻译或授权他人翻译出版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必须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该公约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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