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84页(779字)

简称德里协定。

该协定签订于1891年4月14日,1892年7月生效,生效以来经过6次修订,目前只有尼斯文本和斯德哥尔摩文本为有效文本。从1974年开始,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管的“马德里联盟”制定了《马德里协定》的实施条例,每一至两年修订一次。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对象是商标与服务商标。根据协定的规定,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包括在成员国内有居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人)只要使用法文向一个主管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格式书写的“国际注册申请”并交付申请费就可能取得国际注册。

国际注册的程序是;(1)申请人将商标首先在本国取得注册;(2)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并交纳国际注册基本费及应向其他指定国交纳的费用、附加费等,本国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与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如一致,则转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3)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如符合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申请案就获得了国际注册,如未能通过形式审查,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国主管部门,要求在三个月内修改,否则将予以驳回。履行了上述程序并不意味着商标已受国际保护,因为此时该国际注册并未在任何国家生效,只有当国际局将国际注册予以公布,并将审查结果分送给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在一年内未表示拒绝时,该项国际注册才自动生效。

在成员国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保护期为20年,可以无限续展,每次展期20年。《马德里协定》对国际注册申请提供了很大方便,推动了商标国际保护的进程,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1)申请国际注册的工作语言只限法文,给非法语国家申请人带来不便;(2)国际注册必须以先在本国注册为前提,会对商标国际注册增加某些障碍;(3)经国际注册取得指定国保护的商标在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是不独立的,仍将受申请人本国注册有效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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