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5页(413字)
又称期租约,为租船合同之一种。
指船舶所有人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以便租船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由租船人支付租金而签订的租船合同。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内,租船人可以根据自己营运的需要经营所租船舶,并由租船人支付租期内的燃料费、港口使用费等各项营运费用,船舶所有人根据合同规定负责船舶航行方面的各项事宜,如:负责配备船长、船员、支付船员工资、负责船只给养以及支付其它固定费用等。在定期租船合同条件下,租船人以租金形式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报酬。租金一般按每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算或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并规定每30天或每半个月预付一次。
租金在租期内一般固定不变。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船舶概况、租期、交船/还船、航行区域、费用分担(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所各应负担的费用)、船舶所有人责任及免责、租金、停租、复租、货物种类的限制、有关航行的限制、转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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