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船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6页(266字)

为租船合同之一种,指船舶所有人为将船舶在一定时期内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收取租金,并在租期内放弃对船舶的控制而签订的租船合同。

在光船租船合同条件下,船舶所有人只负责提供一艘空船给租船人使用,一切与船舶管理、营运及航行有关的事宜均由租船人负责。如:租船人负责船长及船员的任命与雇用,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并负责船舶的供应,承担除船舶投资以外的全部固定及变动的营运费用等。光船租船合同中的租金一般是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长短及约定的租金率计算。从性质上讲,光船租船合同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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