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船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0页(433字)

租船合同当中关于船舶的条款,即在合同中除了指定一艘船舶的船名外,还在指定船舶后加上允许船舶所有人选择使用代替船舶。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内燃机船××轮或由船舶所有人选择代替船舶(M/V“××”or substitute at owner’s option)”。根据这种条款,当原指定船舶无法履行运输任务时,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派另一船舶代替原指定船舶完成合同规定的运输任务。但船舶所有人所选用的代替船舶必须在船型、船级、载重吨等有关船舶条件的各方面与原指定船舶条件相符合,否则,租船人有权拒绝接受该代替船舶并可取消合同。

此外,船舶所有人对代替船舶的指派需在一合理时间内做出并应将代替船舶的船名通知租船人。

代替船舶一经选定,船舶所有人不得再做更改。如果原指定船舶不能履行运输任务的原因是该船已发生灭失(Loss)或已成为全损(Total Loss),则租船合同因“受阻”而自动取消,此时船舶所有人的代替船的选择权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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