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1页(97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5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组织机构上都有较大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1958年10月国务院决定停办国内业务,1959年起公司专营国外业务,归人民银行国外局领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恢复了保险建制。在随后的金融体制改革中,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截至199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在全国各地设立306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职工8.5万余人,代理网点11万多个,代办人员19.5万余人。

另在海外设有60多个保险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联络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国内业务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子女婚嫁保险等共计200余种。

涉外保险业务的险种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飞机保险、卫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80多个险种。

基本上做到了国际市场通行的保险项目都可提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1990年业务量平均递增44%,共计业务收入达648.73亿元。截止1990年底承保各类财产总额达25740亿元,承保全国560万个企业、9000多万户家庭财产保险;2亿多人次参加各种人身保险;涉外业务承保了600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额和绝大部分的三资企业。

1980-1990年间各级公司支付赔款266.4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分注重建立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界的联系,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委请了300多家货损检验和理赔代理人,与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建立了分保关系,并参加了亚非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及所属的再保险集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本和资产十分雄厚,截止1990年底总资产达到260亿,各种准备金170亿。它拥有一支较强大的专业队伍,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一直发挥着主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在未来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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