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8页(2032字)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市、县(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有关选举的事宜。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市、县(区)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提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十至十五人,一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其他组成人员各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在辖区内组织、监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期;

(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四)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简历,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选区的选举办法;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八)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九)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它表册;

(十)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报告。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时,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市、县(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进行换届选举时,市、县(区)选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第六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若干人员组成,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其主要职责:

(一)划分选民小组;

(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办理选民登记;

(四)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六)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七)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第七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选票和印章,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选举工作机构,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作出严肃处理。

有选举法第五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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