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3页(413字)

亦称双务契约,与单务合同相对。

合同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约束的。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给买方,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约定的价款;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有权要求对方交付约定的货物。

海上保险合同也是双务合同,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只有在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后,才能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就保险人而言,是以履行损失补偿责任为义务而取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是有条件的,即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义务是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偶然发生的损失为条件,若保险标的没有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只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没有履行损失补偿的义务。

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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