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7页(363字)

亦称“权利保障条款”。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采取措施减轻受损货物的损失,伦敦保险协会在“协会货物条款”中制订了该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发生风险时,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了施救、保护或恢复被保险货物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委付”或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就规定“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被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并不意味着放弃保险单所赋予的各种有关权利。“放弃条款”就是为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上述权利而制定的。所以“放弃条款”也是国际上水险保单普遍采用的一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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