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赔款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6页(430字)

非比例性再保险的代表方式。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该限度的全部或部分赔款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的,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两个赔款限额:一个是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赔款及每一事故的赔款限额,即“自负额”;一个是再保险人在原保险人自负额以外的赔款中所承担的最高赔款限额。凡属自负额内的赔款,由原保险人自己负责;凡属超过自负额以外的赔款,则由再保险人在其最高赔款限额的范围内负责。如赔款总额超过原保险人自负额及再保险人负担额二者之和,则仍由原保险人负责,或由原保险人转向其他再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即对于巨额业务,原保险人可采用分层再保险的办法,由几个再保险人按不同的限额栏次承担赔款责任。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不受原保险费率限制;而且各限额栏次的费率不同,一般是栏次愈高,费率愈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