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分保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6页(468字)

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最早使用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其主要特点在于:每个合同的承保条件及保险费率,均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临时洽商议定,双方在签订再保险合同之前,无须签订对任何一方有约束性的协议,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接受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由于临时分保合同的各项承保条件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不同的情况商议决定,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有利于临时发生的、保险金额较大、危险特殊以及固定保险所不能容纳的保险业务的分保。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再保险合同须逐笔签订,因而也有手续繁琐等缺点。原保险人在同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将分出危险的内容及其他应当申报的事项向再保险人详细说明,以便再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接受分保。在临时分保合同中,再保险人对其接受承保的再保险金额一般都规定有一个最高限度,有的还规定以不超过原保险人自身承保的额度为限。其签订手续同一般保险合同相同。

由于原保险人在直接承保和订立分保合同过程中,要进行大量工作,付出不少业务费用,因此,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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