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2页(311字)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不获承兑或到期不获付款等),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这种行为称作追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持有合格的票据;必须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发出拒付通知。因此,除非票据上有免除的记载,持票人在追索时必须出示拒绝证书和已发拒付通知的证明。此外,持票人或背书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追索权,否则即行丧失。

追索金额应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及作成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的费用和其它必要的费用。

持票人追索时,可以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前手追索。被追索者清偿票款后,即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得再向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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