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保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5页(233字)

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出口商后,若出口方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认为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接受信用证后有风险,可以通过开证人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认可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即在信用证上加注保证条款或在信用证上加保兑注记。

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转递行或其它信誉较好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就主动要求通知行、转递行加以保兑,后者经审查认为开证行资信可靠或已有约定,即予保兑。

保兑行对信用证承担不可撤销的保证兑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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