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0页(386字)

房屋所有人对某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根据《城市私人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私有房屋包括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可以出卖、出租、赠与、出典和继承。

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所有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住房制度改革将房屋商品化、私有化作为目标,鼓励职工购买公房。

但补贴出售的、优惠购买的房屋,不能享受完全的收益、处分权,即房屋只能自住,不能出租或出让。欲转移所有权时,应交回所优惠或补贴的金额,且原补贴单位有权优先购买。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单位或公民房屋时,单位或公民不得拒绝征用。国家房屋所有权受法律特殊保护,所有权受侵害时不受时效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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