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5页(455字)

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其含义有两种:从实质意义上说,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动基本规则;从形式意义上说,章程是记载上述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制订章程是一种多数人的共同行为,必须经过全体制订人同意,制订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的最初全体股东。

制订章程是一种要式行为,章程应形成书面文件,制订人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三类:(1)绝对必要事项。

由法律规定必须一一记载于章程的事项,否则,整个章程归于无效。(2)相对必要事项:是法律列举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听凭当事人自由。

(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并不列举其内容,对不违反强制法、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与公司营业有关即发生效力。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具体来说,章程应规定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姓名;利润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章程生效后,内容变更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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