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6页(400字)
将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契约约定变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合并有两种形式:(1)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均解散,同时形成一个新公司。(2)吸收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余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吸收解散的公司。
公司合并要履行一定的程序:(1)制定合并契约。各合并公司的代表人在开始法定程序前,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文件,记载法定事项。
(2)合并协议经股东或股东会批准后,实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即催告或公告债权人,如对合并有异议,则在一定期间内向公司声明。债权人若提出异议,公司应清偿到期债权,或对未到期债权提供担保。
(3)公司合并股份、移交财产。(4)合并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到登记机关登记。在资本主义国家,合并原则上是自由的,但不得违反反垄断法或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公司合并是企业联合的重要形式,正在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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