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7页(416字)

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的公司。

两合公司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兼有无限公司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和有限公司以股东资本为基础的两重性质。(2)它的股东相互间内部关系由合伙契约规定。公司的商号须写上无限责任股东的名称,但有限责任股东可不列在其中。(3)它的两种股东的权利义务不相等。

业务执行权只有无限责任股东才有,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担任任何业务执行工作,但有权审查企业的帐目。(4)有限责任股东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公司的存在,但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死亡破产,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宣布解散。

(5)无限责任股东的股份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而有限责任股东转让股份则无此限制。两合公司是大陆法对此类企业形式的称谓,而英美法不承认其为公司,称之为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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