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8页(405字)

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任意解散原因和强制解散原因。任意解散原因包括:(1)存立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发生;(2)合并;(3)股东同意或股东会的决议;(4)公司所营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强制解散原因包括:(1)破产;(2)法院或主管机关发布解散令;(3)解散判决;(4)营业许可的撤销。公司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这是因为,公司不同于自然人,没有概括地转移权利义务的方法。

除了因合并而解散外,公司都需要实行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以处理未了事宜。在清算完结之前,公司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

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或破产清算范围内,其它一切营业活动都应停止。公司业务执行机关随公司解散而丧失其权限,其地位由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所代替。

公司解散后,应于法定期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解散登记。解散登记产生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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