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2页(419字)

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

破产债权有以下性质:(1)是相对权,发生于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2)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金钱或可用金钱计算的标的;(3)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包括工资债权、税债权及其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一般是指:(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担保物未能完全清偿所剩余额;(4)一般先取特权,即对债务人的总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5)因票据、资金关系产生的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要经过等质化来确定数额。

等质化包括金钱化和现时化,前者指对非金钱债权进行评价换算为国内货币;后者指对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进行评价,确定债权额。债权人依法定的清偿顺序,核定的债权数额,按比例公平地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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