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清算顺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2页(348字)

破产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顺序排列。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破产债权的的几个层次,一般包括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和一般的破产债权,有的国家存在第三顺序即劣后的破产债权。各国各顺序破产债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优先破产债权通常是指在民法、商法、保险法、担保法上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劣后的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后的利息债权,由于破产宣告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违约请求权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破产债权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工资和保险金债权,第二顺序是税债权,第三顺序是普遍破产债权。

其中前两顺序为优先破产债权。我国不存在劣后债权。

各国法律都规定破产债权按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只有对前一顺序完全清偿后,才能清偿下一顺序的债权,而同一顺序的各项破产债权按与债权额相应的比例受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