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4页(489字)

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各债权人,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满足的程序。

分配可分为两个阶段:分配的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准备阶段包括:(1)收集破产财产;(2)变卖破产财产;(3)破产财产之折价;(4)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包括:债权人顺位表及债权人债权数额;破产财产清单;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

执行分几个步骤:(1)第一次分配。指对一些特殊破产债权的优先支付和清偿,如税款、工资等;(2)中间分配。

指在全部破产财产竞卖及作价完毕之前,在对债权一般调查结束后,对可分之财产,所作之分配。西方有些国家规定了中间分配,尤其适用于大企业,其破产财产数额大、范围广,一次分配完毕十分困难;(3)最后分配。在全部破产财产均变卖、折价完毕之后,对所有的破产财产进行的全部无余之分配。最后分配完毕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此外,在最后分配完毕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甚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由法院对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叫追回分配,作为最后分配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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