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4页(383字)

因法定事由出现,由法院裁定和宣告破产程序终了的制度。

破产终结分为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终结破产程序两种。正常终结是指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终结宣告后,破产人恢复对破产财产中剩余财产的管理及处分的权利;破产债权人因申报破产债权中断的时效恢复继续进行,破产债权人因破产程序受到的权利限制解除,可以对未免责的残存债务请求向债务人强制执行。非正常终结包括两种情况:(1)因特殊制度终结。

如大陆法系的强制和议制度,我国的和解整顿制度,都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而设立的,协议达成,则破产程序终结,但以后新的破产原因产生则重新宣告破产。(2)破产宣告后达不到破产清算的目的而终止破产程序。

如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而宣布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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