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5页(367字)

解决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状况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不仅包括司法性程序,还包括行政性管理内容,十分复杂。现代破产制度在古典破产清偿制度基础上,产生和发展了和解制度和公司整顿制度。

对这三种制度规定不同,使得各国的破产程序也有所差异。采取和解前置主义的国家如英国,以法院发出接管令为破产程序开始之日;采取和解分离主义国家如日本以破产宣告之日为破产程序开始;我国规定破产案件一旦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即开始。

总的来说,各国破产程序都包括以下内容: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召开;申报和登记债权;清算组管理、清算和评价财产;制订并通过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最后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申请;破产终结。在有些国家还包括和解整顿。

破产活动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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