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4页(768字)

1979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该规则包括10章53条。其目的是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归纳起来,《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籍船舶应遵守本规则及中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2)外籍船舶进出港和航行规则。

外籍船舶进出港应遵守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填具报表,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并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平和权益。(3)船泊在港内停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有台风警报等紧急情况,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停泊期间必须遵守停泊船舶及设施的安全保障规章。(4)信号和通讯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停泊,白天应悬挂船籍国国旗,进出港口和移泊应挂船名呼号旗和港口规定信号。

(5)对危险货物的管制。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还应申请安全装载证明书。(6)防止污染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口和沿海水域,禁止船舶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7)海事救助制度。

船舶失火或发生海难,应将海难及火灾情况及救助要求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在实施救助时,遇难船舶应报告失事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料及方便。(8)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尽快用电报或无线电向港务监督提出扼要报告;肇事者应当积极救助受害船舶,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并接受调查与处理。

(9)违章处罚。凡违反该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者,港务监督有权视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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