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9页(417字)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份、资产,或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或建立合营企业等行为。

企业兼并势必引起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这种集中对增加资金和技术力量以促进生产方面是有利的,反垄断法允许一般企业的兼并;但是,企业的兼并超过一定限度,容易使有关企业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并且利用这种垄断优势妨碍市场的正常竞争;因而各国反垄断法对于能形成市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企业兼并都是明令禁止的。如德国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下列企业兼并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报告:(1)参与兼并的企业占市场贸易总额的20%以上;(2)参与兼并的企业在兼并前一年拥有就业人数在1万人以上或年销售额在5亿克以上;(3)参于兼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在兼并前一年资产负债总额各自超过10亿马克。卡特尔局在接到报告后,如果认为此项兼并能够产生或加强兼并企业在市场竞争上的垄断地位。

就可依法禁止兼并,或命令已兼并的企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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