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2页(623字)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一种救济措施。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把实际履行只作为一种次要的、“其他的”救济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依照合同规定具体履行其合同义务,即可以对卖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但是,法院却没有义务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判令卖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除非法院依据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内的类似销售合同也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英美普通法认为实际履行不是违反合同的主要的救济方法,而是一种在例外情况下才采用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即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时,英美衡平法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也就是只有当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别珍贵罕有且在市场上不容易买到的,法院才会考虑判令实际履行。但是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则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其义务。因此,《公约》的规定是对两大法系在实际履行问题上的分歧的调和,《公约》把是否判令实际履行这个问题留给各个法系的国家的法院按其本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法院按其本国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内的类似买卖合同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则对于适用公约的买卖合同也将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否则,法院就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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