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9页(821字)
简称为《统一行为规则》(UNCID),由国际商会UNCID专门委员会主持制定,1987年9月22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会执行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上通过,公布在国际商会第452号出版物上。
《统一行为规则》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1)统一行为规则的目的,在于使该规则适用于使用贸易数据交换执行议定书(TDI-AP,指按照关于电传贸易数据传送电文的格式和结构的国际标准确定的交换贸易数据信息的一种公认方法)的当事各方之间的贸易数据交换。(2)交换标准,交换中使用的贸易数据、电文结构及类似规则及通讯标准,均应采用贸易数据交换执行议定书中的规定。(3)执行TDI-AP的当事各方的责任,当事各方应保证其传送的电文符合TDI-AP的规定,形式上正确完整,安全可靠,并采取谨慎态度,确保其有能力收到此种传送电文。
传送电文的中介人应保证不将电文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对于中转传送的电文,不能作未经授权的改动。传送电文应指明发送人和接收人,并应包含核实电文形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核实方式。
规则还规定了传送电文的收妥通知及其内容的确认。(4)贸易数据的保护和储存,当事各方可通过协议方式,对它们之间交换的某些或全部数据采用密码或其他方法,给予可允许范围内的特别保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发送和收到的原样对所有的传送电文保持完整的贸易数据存录。
各当事方还应确保负责操纵各该当事方数据处理系统的人,或由各方商定或由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根据需要核实贸易数据存录或由此而产生的复制品正确无误。除国际商会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简化贸易手续特别项目课题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手续工作小组、海关合作理事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欧洲保险委员会、欧洲化学品制造商联公会理事会等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某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促进组织,也参与了该《统一行为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