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1页(567字)

1993年2月22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共分六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内容。

(2)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方法及赔偿事项,诉讼时效等。

(4)对违反本法规定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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