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4页(648字)

国际私法特有规则。

亦称“抵触规则”、“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冲突规范不能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与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某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中的“不动产所有权”即为“范围”。“系属”是指调整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如前例中的“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即为“系属”。根据冲突规范“系属”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即直接指明适用某个特定国家法律的规范;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双边冲突规范”,即不指明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只规定一个标志,然后根据标志推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继承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性冲突规范”,即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选择适用其中之一的规范。例如《关于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海牙公约》规定:“凡遗嘱方式符合成立地法,遗嘱人死亡时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均为有效”;“重叠性冲突规范”,即规定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规范。如《关于离婚和别居的海牙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皆有离婚之原因时,不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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