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4页(613字)

亦称“人法”。

指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鼻祖巴托鲁斯在中世纪后期的城邦法时代,将城邦法则按其所规定的内容划分成与人有关事项的人法和与物有关事项的物法。人法具有追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人的属人性质的、越出领土界限的效力。

属人法的概念历史上就源于此。属人法又有“本国法”(即“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之分。

19世纪前,属人法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后来,法国、意大利等国向外移民,为了使移居国外的公民受本国法的支配,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它们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

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世纪,英、美、澳和南美是大量移民和外国人来经商的国家,为了使大量外来移民在其法律管辖之下,它们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由于国内法律不统一,没有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美国也采用住所地法。为了解决对属人法理解上的分歧,近几十年来,很多国家在实践中逐渐采用以惯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取代住所和国籍。

法人的属人法一般认为是法人的国籍国法。法人的属人法用于解决法人的有效成立,法人的权利能力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多以当事人本国法为其属人法。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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