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5页(474字)

亦称:“独占管辖”、“无条件管辖”。

是指一国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该国法院拥有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从国际条约和某些国家的立法来看,专属管辖有如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院管辖;(2)有关社团或企业法人等的成立、解散、破产的诉讼,由该社团或法人的住所地国法院管辖;(3)有关商标、专利或版权的诉讼,由其登记地或实施地法院管辖;(4)继承案件,由遗产所在地国法院管辖;(5)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地、家庭所在地国法院管辖;(6)判决的执行,由执行判决的法院专属管辖;(7)在境内发生的重大侵权行为的诉讼,一般规定由本国管辖。

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不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管辖协议变更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遵守一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擅自到其他国家法院诉讼,则有专属管辖权的国家会拒绝承认其他国家作出的判决。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以排除他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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