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7页(411字)

亦称“国际私法”保护。

外国自然人、法人在法院地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时,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且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态。它是外国人在法院地国家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由法院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各国普遍采用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即规定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同时又附有一定的条件,如要求对等或有些专门的限制,有些国家还实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以此对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加以特别限制。

关于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一般都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关于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国际上通行的是律师代理制度,外国当事人一般只能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此外,还可以委托本国的领事代为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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