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冲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7页(386字)

由于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确定不同的管辖原则,因而引起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复现象。

例如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认为应由甲国管辖,乙国根据专属管辖原则认为应由乙国管辖,同一案件,两个国家都主张管辖权,这就是管辖权的冲突。其可分为积极冲突,即有关国家都主张管辖权;消极冲突,即有关国家都不主张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所导致的后果是一些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难以确定;一国法院根据自己国家的管辖原则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后,另一国家法院以自己拥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已经作出的他国的判决,从而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对此,各国力图通过签订条约解决这些问题,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项各国都承认的全面规定管辖权的条约。

目前,国际上主要是通过签订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多国之间地区性条约来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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