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1页(435字)

外国人诉讼地位内容之一。

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经济和海事案件时,应被告人请求或依国内立法的规定,要求外国原告在起诉时,预先提供一定金额,以使保证其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诉讼费用仅指除了案件受理费以外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销,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旅差费、出庭费等。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做法不一。例如意大利、葡萄牙、叙利亚不要求外国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婚姻以及反诉案件要求提供担保,如奥地利、日本、墨西哥。英国、美国、法国原则上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法国规定,有一定财产的原告可以免除这种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原则上不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我国法院则按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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