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1页(507字)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强制措施。

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第27章分别对国内财产保全和涉外财产保全作了明确规定。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规定。

涉外财产保全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国内诉讼保全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只能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的范围只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即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金额大致相同,或者仅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方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出现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涉外诉讼保全措施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和海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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