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仲裁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6页(381字)

由一名仲裁员全权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

按照各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该独任仲裁员可由当事双方共同指定,或者由当事双方共同指定的机构(如行业商会或贸易协会等)或仲裁机构主席指定。独任仲裁庭的优点是办事迅速,一个仲裁员说了算。

特别是在临时仲裁庭的情况下,该仲裁员的费用可由当事双方分摊,因而可节省部分仲裁费用。

缺点是当事双方在仲裁员人选问题上往往不易达成协议,或者如该仲裁员在仲裁审理中死亡或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时,还应重新指定仲裁员并重新进行审理。

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上,一般适用于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仲裁案件。按照一些仲裁规则的规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规定数额的,可适用于简易仲裁程序,即当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的,仲裁机构主席即可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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