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9页(302字)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之一。

主要特点是:(1)坚持以当事双方的自愿为前提。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可由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仲裁庭成立之后,由仲裁庭主持调解。实践中多为仲裁庭成立之后在仲裁审理中进行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进行调解,或者虽经调解但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即应终止调解程序,从而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以查明事实和基本分清责任为基础。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才有可能达成谅解。

(3)以仲裁裁决书为最终表现形式。仲裁庭根据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裁决书,从而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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