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0页(647字)

国家司法机关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所进行的审查。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复审可分为两个方面:(1)对仲裁程序问题进行的审查。此项审查的目的在于查明仲裁庭在进行仲裁审理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实施仲裁程序所应有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方面的要求,如未能遵守此项要求,这样的裁决就得不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根据各国仲裁立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未能遵守仲裁程序上的自然正义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该协议依据应适用的法律为无效协议;②仲裁庭的组成不当,没有按当事双方的约定或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③仲裁庭未能给当事人陈述其意见的机会;④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范围;⑤裁决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凡被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根据执行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认定裁决中存在着上述情况之一者或者裁决已被裁决作出地国家依法宣布撤销的,即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2)司法机关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进行的审查。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对此项问题进行审查,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此项审查也采取了否定的立场,主要理由是:承认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进行的司法复审,无异于使仲裁程序从属于法院程序,这样做有悖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排除法院的管辖,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因而一般不对裁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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